成功案例 product center
赔偿金8万元 提成5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7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跨平(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179号。

法定代表人:詹朋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AA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蒙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跨平(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A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跨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跨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9,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17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547.13元、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工资16,981.61元、第二届XX项目提成58,880元。事实和理由:一、关于跨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跨平公司在一审中多次强调解除理由是AAA营私舞弊,不是跨平公司裁员,且跨平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AAA与案外人谢某伙同进行了营私舞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合同解除理由实质重于形式,即使是在解除时候写的理由也不代表全部理由,当时跨平公司出于善意,为了避免给AAA造成名誉损失,并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明确写下营私舞弊,出于对其保护,故跨平公司是补充而非改变解除理由。二、关于AAA的工资标准问题。跨平公司在一审中已经举证证明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5,000元基本工资+10,000元绩效工资,且AAA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三、关于年休假问题。AAA向跨平公司负责人请假的微信中,明确请10天假期度蜜月,且当庭确认2017年休完了这10天假期。跨平公司基于AAA当时还有未休年休假才同意了这10天假期,且按照年休假支付AAA全额工资,AAA并没有拒绝接受全额工资。因此,虽然请假过程中,双方并未明确该假期是年休假,但是基于并没有度蜜月这种法定假期,且AAA接受了全额工资,应认定这10天为年休假。四、关于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的工资问题。跨平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提出,AAA在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并未提供劳动,跨平公司认为,不应由跨平公司证明AAA未提供劳动,因为不存在的事情,无法举证,既然AAA主张该段时间的工资,那么AAA就应举证证明其提供了劳动。五、关于第二届XX项目是否由AAA“开发”的问题。AAA已经明确承认,该项目的XX公司8个学员均由该公司或跨平公司负责人先行联络,然后安排给AAA跟进。跨平公司也提交了证据证明该8人是由跨平公司的负责人从不特定的宣传对象中锁定,并达成合作共识后,交给公司多位相关人员(包括AAA)进行后续推进落实。跨平公司认为后续工作落实行为不属于开发新客户,因此第二届XX项目提成58,880元不应支付。

AAA辩称,不同意跨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无误,判决说理清晰,层次分明,请求驳回跨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问题。跨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明确写明为公司转型而进行裁员,跨平公司在诉讼中改变原来的解除理由,明确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跨平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明AAA营私舞弊的证据,一审中AAA均已质证,概括而言,部分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所有证据既不能证明AAA存在营私舞弊行为,也不能证明跨平公司存在所谓损失。二、关于提成问题。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提供潜在的客户或者意向客户的联络方式就是劳动条件之一。第二届XX项目客户的联系方式最初是由跨平公司的詹朋朋提供给AAA,但是“成单”是由AAA完成,一审中证据7可以证明。三、关于工资标准问题、年休假问题以及关于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的工资问题,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进行了充分阐释,AAA完全赞同一审法院的判决。

跨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予支付AA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00元;2、不予支付AAA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6天未休年休假折薪9,820.69元;3、不予支付AAA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工资17,026.09元。

AA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跨平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980元;2、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4,816元;3、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工资21,808.70元;4、支付2016年1月18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第二届XX项目提成8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AA原系跨平公司的员工,双方签有期限为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AA担任亚欧区运营总监职位;AAA的月薪(税前)为底薪5,000元加提成;鉴于AAA工作性质,采取业务提成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AA为公司带来实际收入的工作业务:项目融资对接服务、招募赞助、培训游学等;对于开发赞助商和开发培训游学客户的,提成比例为AAA直接贡献部分带来的实际现金收入的20%(如果与团队其他成员共同贡献的,按贡献比例分配),所有提成均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账户为前提。同时,双方还书面约定“AAA的绩效工资为1万元/月。AAA的绩效工资将按跨平公司对AAA该月的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018年5月30日跨平公司向AAA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跨平公司以“公司原定的跨境投资咨询类业务受大环境影响,可持续性遇到重大挑战。原公司团队的运营方向已经调整,部分团队成员被裁员,部分团队转入新的公司从事全新的业务。经过与你本人沟通,你本人对新的公司的业务没有兴趣,你本人的技能储备也没有合适的岗位。公司负责人也多次与你沟通探讨过渡安排的可能方案,但未能达成一致……公司因裁员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起解除和你的劳动关系……”。

2018年10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AAA提出的仲裁申请,AAA要求跨平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980元;2、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14天未休年休假折薪28,952元;3、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工资22,500元;4、支付2016年1月18日至2018年5月30日第二届XX营项目提成80,000元。2018年11月23日该委作出裁决,跨平公司应支付AA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6天未休年休假折薪9,820.69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工资17,026.09元,对AAA要求跨平公司支付第二届XX营项目提成的请求未予支持。

一审法院另认定,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的每月月底,跨平公司每月发放AAA300元和14,172.57元。

跨平公司未支付AAA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的工资。

原审中,AAA主张其自入职始至2017年3月期间,跨平公司按照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10,000元、补贴300元的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自2017年4月起跨平公司调整AAA的基本工资为12,500元,绩效工资10,000元和补贴300元不变,按照该标准发放AAA月工资。AAA同时表示跨平公司发放的14,172.57元是17,500元的税后工资,17,500元由基本工资12,500元和绩效工资中的5,000元组成,绩效工资中的其余5,000元由跨平公司通过微信发放。

跨平公司不予认可AAA的上述主张,认为其始终按基本工资5,000元和绩效工资10,000的标准发放AAA月工资;对于其自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每月发放AAA300元和14,172.57元,跨平公司解释为其余部分系报销的费用。

跨平公司表示2018年5月AAA没有为其工作,故不需支付AAA该月工资。

AAA主张其享有每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同时表示要求跨平公司支付2017年度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再要求跨平公司支付2018年度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跨平公司称AAA于2016年底向跨平公司申请2017年3月蜜月休假10天,故不认可AAA于2017年度尚有未休的年休假;AAA确认其于2017年3月已休蜜月假10天,但认为蜜月假期与年休假无关。

跨平公司表示参加美国硅谷游学的人员系由跨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发完成,AAA仅是负责之后的跟进工作;AAA认为跨平公司仅告知其有参加培训游学意向的该部分人员名单,除此外的全部工作均由AAA完成。

跨平公司和AAA确认由跨平公司组织的相关人员至美国硅谷游学的第二届XX项目发生于2016年度,并于当年度完成;双方确认参加该项目8个人的每人实际支付跨平公司的费用为46,000元,AAA因此将要求跨平公司支付第二届XX项目提成80,000元的金额变更为73,600元,之后AAA表示可以酌情调整,要求AAA按照73,600元的80%即58,880元支付该提成。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跨平公司主张AAA的每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10,000元,AAA则主张其于2017年3月前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10,000元加补贴300元、于2017年4月起调整为基本工资为12,500元加绩效工资10,000元(绩效工资中的5,000元随基本工资一并发放、其余5,000元通过微信方式支付)加补贴300元。由于跨平公司并未认可AAA主张的绩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微信方式支付,且AAA已经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该节事实,一审法院难以采信AAA所称的绩效工资5,000元通过微信方式发放的主张。AAA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跨平公司自2017年8月起按月发放AAA300元和14,172.57元,跨平公司虽未予认可AAA主张的14,172.57元系基本工资12,500元加绩效工资5,000元的税后部分工资,但跨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应当可以提供相应财务凭证以证明发放AAA14,172.57元工资的组成内容,在其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自可采信AAA关于自2017年4月起的月工资标准的主张,认定AAA自2017年4月起每月工资标准为17,800元。

2018年5月30日跨平公司向AAA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跨平公司以“……原公司团队的运营方向已经调整……经过与你本人沟通,你本人对新的公司的业务没有兴趣,你本人的技能储备也没有合适的岗位。公司负责人也多次与你沟通探讨过渡安排的可能方案,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然跨平公司解除的理由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由于跨平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未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因此跨平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即使跨平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表述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裁员,但因跨平公司未能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举证证明裁员的合法性,故跨平公司以裁员之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亦系违法行为。跨平公司要求不予支付AA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按照AAA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进行计算,跨平公司应支付AA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00元。

AAA每年可享有法定年休假天数为5天,现AAA主张其于2017年度享有未休年休假4天的主张,一审法院可予认定。跨平公司认为AAA已经休完2017年度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但跨平公司没有提供其批准AAA休年休假及AAA已休4天或4天以上年休假的相关证据,跨平公司辩称AAA于2017年度已休10天蜜月假,显然该蜜月假期是跨平公司给予AAA的福利待遇,因跨平公司既没有举证证明该蜜月假期系年休假性质,且AAA亦未认可跨平公司主张的蜜月假期为年休假,因此在跨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安排AAA休完2017年度年休假的情形下,AAA要求跨平公司支付2017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跨平公司要求不予支付AAA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跨平公司应支付AAA2017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547.13元。AAA放弃要求跨平公司支付2018年度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一审法院自可准许。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跨平公司与AAA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解除。跨平公司以AAA未向其提供劳动为由,要求不支付AAA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的工资,但跨平公司没有提供AAA于上述期间不出勤工作或虽出勤但未提供劳动的相应证据,其要求不予支付AAA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跨平公司应按照AAA每月17,800元标准支付AAA该期间工资16,981.61元。

跨平公司与AAA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游学”项目属于业务提成范畴,并约定开发培训游学客户的,提成比例为AAA直接贡献部分带来的实际现金收入的20%(如果与团队其他成员共同贡献的,按贡献比例分配)。跨平公司主张参加美国硅谷游学的第二届XX项目的人员系其开发,但跨平公司已经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该8人已在同意参加培训游学后,跨平公司再将后续工作交予AAA跟进并完成,故一审法院可以采信AAA的主张,认定跨平公司仅向AAA介绍了有意向参加培训游学的上述八人的人员信息,由AAA负责完成了该8人同意参加培训游学开发工作及后续培训游学的全部工作。基于双方确认参加该项目8个人的每人实际支付跨平公司的费用为46,000元,以及AAA自愿要求按照73,600元的80%即58,880元支付该提成的主张,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可予支持,跨平公司应支付AAA第二届XX项目提成58,8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判决:一、跨平(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A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00元;二、跨平(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AA2017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547.13元;三、跨平(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AA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工资16,981.61元;四、跨平(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AA第二届XX项目提成58,88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AAA在一审中提供证据7微信群聊天记录,旨在证明跨平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AAA开发游学客户8人,跨平公司收到全款。跨平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聊天内容真实性无异议,跨平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实于2016年3月3日在微信群中说热烈祝贺j拿下XX的八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跨平公司是否应当向AAA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跨平公司以“……原公司团队的运营方向已经调整……经过与你本人沟通,你本人对新的公司的业务没有兴趣,你本人的技能储备也没有合适的岗位。公司负责人也多次与你沟通探讨过渡安排的可能方案,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AAA的劳动合同。跨平公司的上述解除理由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鉴于跨平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未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故跨平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属于违法解除,跨平公司应当依法向AAA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跨平公司主张其在一审中多次强调解除理由是AAA营私舞弊,不是裁员,一审法院应当查明AAA营私舞弊的相关事实。对此,本院认为,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劳动合同即告解除。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已说明理由,在裁诉阶段变更解除理由的,应以行使解除权时的理由为准。因此,跨平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跨平公司是否应当向AAA支付第二届XX项目提成。跨平公司主张该项目的8个学员系由该公司或跨平公司负责人先行联络,然后安排给AAA跟进,故不应支付第二届XX项目提成。经查,AAA在一审中提供证据7微信群聊天记录,旨在证明跨平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AAA开发游学客户8人,跨平公司收到全款。跨平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聊天内容真实性无异议,跨平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实于2016年3月3日在微信群中说热烈祝贺j拿下XX的八人。鉴于跨平公司的上述主张与其对微信群聊天记录的质证意见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采信AAA的主张,判决跨平公司支付第二届XX项目提成,并无不当。

关于2017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跨平公司坚持原诉称意见,又无新的事实与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跨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跨平(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剑平

审判员  周 寅

审判员  郑东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嫣然


发布于2023-12-18